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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4月25宣布,已经全面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建立,覆盖了所有国土空间,并包括了所有不动产物权. 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举措。
人们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目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这是为了开征房地产税,还有人认为是为了反腐. 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事实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构想已经推行了10年. 2013年3月,、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了分散在多个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平台“四统一”. 具体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例如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不动产所有权状况,例如权利人是谁,权利类型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房屋所有权等;以及不动产权利限制事项,例如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
在许多人印象中,不动产主要指是城市房屋、农村宅基地等建筑物及其产权. 然而,实际上,“不动产登记”范围更加广泛. 按照物权法规定,目前主要对10类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居住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其他不动产权利。因此,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被形象地称为“让山山水水也有了‘户口’”。
需要注意是,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申请来启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依法登记是基原则,违法用地和建筑不能登记,不能通过登记将其合法化。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田文彪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石,不动产登记是产权保护重要制度,是自然资源管理不可或缺重要基工作;另一方面,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企业和群众最普遍、价值最高财产,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明晰产权、定分止争,依法对重大财产权进行统一、严格保护,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可以避免不同类型权利交叉重叠,防止企业和群众权益受损.
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需要10年时间来完成,可以想象其中难度. 新成立后,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曾长期分散在国土、住房、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 2014年,时任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表示,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很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重登和漏登,从而产生不动产权利问题,例如农林用地和农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