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十年的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了所有国土空间,涵盖了所有不动产物权。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核心目的是确权,而确权是产权激励的前提条件.
从法治层面来看,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建立了基本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这为不动产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避免了产权侵占和产权纠纷的发生. 同时,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也能够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提高不动产产权的价值.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不完善的产权登记会导致两个问题. 首先,缺乏产权登记会导致缺乏产权保护,从而产生产权侵占和产权纠纷,也无法形成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动产的价值也会被低估. 其次,缺乏产权登记会导致灰色和黑色的产权交易市场,从而滋生非正规经济和地下经济。
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是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前提. 这不仅有助于活跃产权交易市场,还有助于将不动产交易纳入阳光之下. 正如孟子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产权保护政策的完善有利于提高生产积极性. 实践证明,产权明晰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热情,比如包产到户政策,充分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 产权保护也能从客观上减少产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比如农村的“划四至”政策,明确住宅和耕地的边界,有助于改善邻里关系.
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是一件好事,但也引发了一些疑问.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人们关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会公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强调了对不动产信息的保密原则,特别是涉密不动产信息。然而,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和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国家机关对不动产产权的查询权限,也有利于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设立更多附加权益。
另一方面,人们关注不动产全面登记是否意味着房产税的征收. 不动产全面登记确实为房产税征收创造了条件,摸清了房产产权的基本情况,明确了房产税的税源. 然而,房产税的征收与不动产登记并不是必然联系的,具体的征收政策还需根据国家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发展状况来决定。
总之,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保障产权激励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透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有利于各方在决策和交易中获取准确的信息,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将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